清盘建议(持续)
自终止生效日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後,管理人已展开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信托契约及所有适用监管规定的清盘建议。
为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8至11.10条及信托契约条款,於终止完成後,信托人应(作为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建议过程的一部份)监督管理人变卖睿富房地产基金任何余下资产,而信托人应确保管理人将清还任何睿富房地产基金账户的借贷或以其名义的借贷(连同其任何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并确保全数清还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全部其他债项及负债。
任何应付账款及清盘费用付清後,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所有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将有权按比例收取来自清盘建议的可供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任何所得款项(包括来自上文所述变卖睿富房地产基金任何余下资产的款项)。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10条及信托契约,於清盘建议完成後,须办妥以下事项:
(i) 管理人就有关睿富房地产基金表现的审阅及意见,及释述出售的程序,出售价格及重要条款;
(ii) 信托人报告载列管理人已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信托契约有关条款管理及对进行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
(iii) 睿富房地产基金的财务报表;及
(iv) 核数师报告。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11条,须在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建议完成三个月内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寄发睿富房地产基金的财务报表,并向证监会提呈。
取消上市地位建议(持续)
睿富房地产基金单位自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起已於联交所停止买卖,而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已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停止登记。基金单位将持续停止买卖而名册亦继续停止登记直至取消上市地位建议生效日。取消上市地位建议生效日及安排须获联交所批准。
取消授权建议(持续)
管理人将向证监会申请取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授权。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取消授权建议生效日及安排须获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