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资料分析
于本期间,本集团有六大可呈报分类,即「玩具及礼品制造及销售」、「天然资源勘探」、「水果种植」、「休閒」、「文化」及「中草药」。
本集团可呈报分类指提供不同产品及服务之策略性业务板块,并因各业务之不同经济特徵而分开管理。
玩具及礼品制造及销售
本期间玩具及礼品业务之营业额约为86,5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91,000,000港元)。本期间毛利率为42.2%(二零二三年:40.1%)。毛利率增加乃主要由于本期间材料成本减少所致。玩具及礼品制造及销售之亏损约为67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溢利约80,000港元)。
天然资源勘探
本集团拥有均位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之巴彦呼硕煤田与古尔班哈达煤矿勘探权之少数权益,根据JORC守则计算之估计煤炭资源总量约为500,050,000吨。
保留权益被视为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入的金融资产,原因为本集团对参与投资组别的财务及经营政策决策并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认为,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由于缺乏有关煤矿的采矿权,投资组别仍未能为本集团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确认公平值约3,435,000港元以全数撇减投资账面值。
水果种植
(a)众乐集团
众乐发展有限公司(本集团已收购其40%股权,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众乐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就一幅位于中国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地盘面积合共约1,765.53亩之林地(「林地」)持有林地经营权。
(b)USO Management & Holding Co. Ltd
USO与Plantation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开发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协议,据此,USO及开发公司将共同开发租赁物业。管理层预期租赁物业将主要开发作住宅物业和酒店、住宅别墅、高级酒店赌场及配建公共设施等商业用途。受全球经济环境疲软影响,高级酒店赌场及头100幢住宅别墅的开工日期延迟,并预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开工。本集团管理层正评估建议安排对本集团营运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休閒
(a)茶叶相关业务
近年来,茶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此乃由于传统销售模式正面临来自在线业务平台销售的激烈竞争。于本期间,福建钰国已开始调整其业务模式以满足客户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向其选定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款,以加强其市场竞争力。
(b)酒类相关业务
酒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鉴于近年来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本集团对酒类行业的未来增长持乐观态度,并有意投资酒类业务,特别是黄酒产品。自二零一六年年底以来,本集团已投资黄酒基酒。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之公佈所述,已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完成收购安徽福老20%股权。然而,由于安徽福老已故卖方管理人(「管理人」)不合作,向本集团转让20%股权的手续仍未完成。根据法律意见,本公司董事认为本集团可获得法院命令强制管理人向本集团执行20%股权的转让。有关案件最新资料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之公佈。
根据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本集团拥有两年权利对管理人执行判决。
于中期报告刊发日期,尚未完成转让所有权,董事认为,容许继续正常经营安徽福老业务符合安徽福老的利益。倘届时转让仍未完成,董事将于二零二五年一月采取进一步行动执行判决。
(c)境外旅游
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委聘其法律顾问向卖方麒华有限公司(「麒华」)发出法律函件。按函件所载,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麒华订立买卖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股东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补充协议修订)(统称「该等协议」)时,本公司依赖魏女士(麒华之最终唯一实益拥有人)的陈述(尤其是麒华向本公司展示之有关业务计划)。
其后,发现魏女士就境外旅游业务所作之陈述为虚假及误导。根据高级顾问的法律意见,该等协议因欺诈性陈述而属无效或可撤销及承兑票据可撤回及麒华不得针对本公司强制执行承兑票据。董事认为,撤回产生之财务影响将于承兑票据依法撤销时确认。
基于本公司外部法律律师的法律意见,根据时效条例,承兑票据时效届满,因此,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承兑票据92,000,000港元已到期并终止确认,相应的金额被确认为收入。
文化
本期间文化业务之营业额为零(二零二三年:零)。
中草药
湖北金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本集团已收购其51%股权)主要于中国内地从事中草药及饮片代煎业务。本期间中草药相关业务之营业额约为57,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61,900,000港元)。
销售及分销成本
本期间销售及分销成本约为14,800,000港元,较去年同期约16,800,000港元减少约12.1%。该减少乃主要由于中草药业务所致。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本集团一般以内部现金流量以及香港及中国往来银行所提供的信贷为其业务提供营运资金。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有银行及现金结余约98,5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11,900,000港元)。本集团的银行及现金结余大部分以港元及人民币持有。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的借贷约为135,9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141,800,000港元)。本集团的借贷主要以港元及人民币计值。
本集团采用资本负债比率监察其资本,而有关比率为本集团的净债务(包括应付贸易账项、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负债、借贷、应付一间联营公司款项及可换股债券减银行及现金结余)除以其总权益。本集团的政策为将资本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本集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的资本负债比率为73.0%(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9.1%(经重列))。
由于本集团大部分交易及借贷均以港元、美元及人民币计值,故本集团所承受的外汇风险相对较低,及本集团于本期间并无使用任何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将账面总值约63,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63,000,000港元)之租赁土地及楼宇作为本集团所获得的其他贷款之抵押。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重大资本承担(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