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建筑承包业务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五月收购一间主要于中国从事按项目基准进行楼宇建筑承包的公司。于回顾期内,本集团为主要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及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住宅及商业建筑项目提供楼宇建筑承包服务,总建筑面积约184,000平方米。
项目管理业务
本集团自二零二零年七月起开始在中国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根据项目管理合约,本集团的项目管理团队主要负责按年度管理建筑项目的项目工程、成本控制、行政及人力资源等主要方面。由于中国房地产产业整体低迷,于回顾期内,本集团在完成现有合约后难以为其项目管理业务争取新客户。因此,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的项目管理业务并无产生收益(2023年9月30日:约6,300,000港元)。该分部产生分部亏损约6,900,000港元(2023年9月30日:约10,600,000元)。
特制技术支援服务
本集团于二零二一年八月收购一组主要于中国从事向金融及物业相关领域之客户提供财务资料、解决方案及数据分析服务的公司后,将该新收购业务与其楼宇建筑及室内设计业务合併,以向中国客户提供特制技术支援服务。与项目管理业务相同,于回顾期内,本集团在完成现有合约后未能变现任何新的楼宇建筑及室内设计业务。于数据分析服务方面,本集团向若干房地产公司及业务管理公司推出系统及平台产品。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特制技术支援业务之收益约为7,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9,800,000港元),毛利约为7,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9,800,000港元)。该分部产生分部溢利约2,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5,300,000港元)。
物业经纪业务
本集团自二零一九年六月起于中国从事提供住宅及商业物业经纪服务以及咨询服务。目前,业务活动主要地点位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于回顾期内,鉴于市场气氛疲弱,本地房地产交易及买卖仍然低迷。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的物业经纪业务并无产生收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零)。此分部产生相应亏损约6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500,000港元)。
地热能业务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三月收购一组主要从事开发及利用地热能向位于中国住宅地区之多幢楼宇提供供暖制冷的公司。目前,业务活动主要地点位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及河南省,拥有19个钻井平台及7个换热施工工地,管网总面积约1,900,000平方米,覆盖14个地区。由于中国供暖季节通常为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三月,于回顾期内,本集团主要透过利用地热能提供制冷。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地热能业务之收益约为3,8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3,400,000港元),毛损约为9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1,200,000港元)。此分部产生相应分部亏损约6,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6,700,000港元)。
物业投资业务
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一月收购一组公司,该等公司主要持有于中国为赚取租金收入及资本增值之投资物业。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该等投资物业产生之租金收入约为3,2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3,200,000港元)。该分部录得相应溢利约2,3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2,800,000港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投资物业之公平值约为112,6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110,100,000港元)。
买卖业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的公佈所披露,本集团的两家主要贸易客户撤销注册,对本集团开展贸易业务造成严重困难。于回顾期内,本集团对有关贸易业务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进行检讨,制定可行的业务模式以及与潜在业务伙伴洽谈。因此,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的贸易业务并无产生收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零)。本集团在此分部录得亏损约8,4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7,300,000港元)。
借贷业务
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香港放债人牌照并向包括企业及个人在内之潜在客户提供贷款融资。本集团自提供有关贷款融资赚取利息收入。借贷客户主要来自本集团业务伙伴╱现有客户的转介及本集团高级管理层的业务联繫人,彼等为高净值人士或从事投资基金等各行业之公司、高科技设备贸易商、旅游相关业务投资者等。此分部已自二零一六年四月起开始为本集团产生回报。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借贷业务之收益约为2,3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2,8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产生相应分部溢利约1,2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1,200,000港元)。
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
本集团自二零一七年八月起一直为于香港及主要海外国家交易所买卖之证券及期货提供经纪服务。由于金融服务行业的证监会持牌法团市场趋于饱和以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激烈竞争,本集团的受规管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业绩低于本集团于二零一七年八月收购该等持牌法团时的预期。于回顾期内及直至本公佈日期,本集团已就可能出售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与若干独立第三方磋商,以重新分配及集中资源至其他潜在业务。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并无产生收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4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产生相应分部亏损约2,1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2,000,000港元)。
集中供热业务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九月成为一间于山西运城特许经营区域主要从事通过集中管网提供供热及供气服务业务的公司之重组投资者后,开始集中供热业务。本集团已进一步取得于运城市提供集中供热服务的独家许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30年。于二零二四年七月,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运城管理委员会」)向本集团送达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的通知及决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条款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因此,本集团的集中供热业务已暂停及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概无产生收益。直至本公佈日期,本集团已就终止要求行政复核及行政复核目前正在进行中。董事认为该分部经营的持续性将视乎对终止的异议的最终且具决定性结果而定。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该业务暂停营运前提供供气服务产生之收益约为10,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11,900,000港元)及毛利约为2,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毛损约600,000港元)。本集团在该已暂停分部录得亏损约1,1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5,000,000港元)。
融资租赁业务(分类为「已终止业务」)
诚如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所披露,本集团未有计划开展该分部新的业务合作。本集团主要致力于跟进现有客户的收债事宜。于回顾期内,本集团未能履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要求,被政府部门要求修改其经营范围,禁止有关经营。因此,该分部已终止经营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融资租赁并无产生收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无)。由于期内已收到约700,000港元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的部分还款,该已终止业务录得溢利约2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亏损约300,000港元)。
货运业务(分类为「已终止业务」)
诚如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所披露,于二零二四年一月,本集团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出售其于新加坡的货运业务。上述出售完成后,本集团不再从事货运业务。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的货运业务概无产生收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约1,1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