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回顾年度,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是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证券经纪、证券包销、配售及财务咨询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及物业发展。
于二零二零年,本集团录得营业额1,614,000港元(二零一九年:40,496,000港元),较二零一九年减少约96%。与二零一九年相同,本集团的投资物业仍在发展中,此业务并没有产生收益。
由于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欠佳,我们提供持牌金融服务的主要附属公司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起运作受限。基于上述事项,金融服务之营业额于二零二零年比对二零一九年减少11,639,000港元或约97%。
再者,由于所有应收贷款已于二零一九年全数减值,于二零二零年并没有从此等贷款确认利息收入作为贷款融资的营业额(二零一九年:24,456,000港元)。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之经审核综合亏损为703,253,000港元,较二零一九年之亏损969,951,000港元减少约27%。亏损变动主要由于(i)于二零二零年加强对各项营运成本之成本控制及年内营运规模之缩减导致行政费用减少约99,217,000港元;(ii)回顾年度预租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之发展中投资物业之数量大幅下降导致相应代理费及增值税(已入账列为分销成本)大幅减少,因此分销成本减少约56,276,000港元;(iii)于回顾年内发展中投资物业之公平值亏损相对二零一九年减少150,993,000港元;(iv)账面值为269,666,000港元之无形资产己于二零二零年全数减值;(v)于二零二零年并无确认任何金融产之预期信贷亏损(二零一九年:302,465,000港元);及(vi)由于本回顾年内发生违约事件而未能如期偿付贷款利息及本金,二零二零年由此而产生之融资成本增加至136,307,000港元(二零一九年:98,112,000港元)。
年内本集团物业业务的表现并不理想,预租活动大幅减少,没有录得预租的租金收入。年内物业业务录得亏损约282,008,000港元。
由于提供金融服务之主要附属公司不能以正常规模营运,其于二零二零年录得亏损295,884,000港元(包含无形资产减值亏损269,666,000港元)。
本集团在二零二零年经历了非常艰难的一年。由于我们在二零一九年底希望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的计划胎死腹中,本集团一直处于严峻的财务状况。资金短缺导致我们佛山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停工,延迟交楼予承租人又遭罚款,并阻碍了该项目之后各期的进一步的单位租赁。本集团之不利财务状况,亦阻碍本公司之主要全资附属公司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恢复正常经营,儘管平安证券本身之财务状况并无问题。因此,本集团这一年没有来自房地产和金融服务分部的收入。
保险分项是本集团本年度唯一的收入来源,本年度的营业额为1,271,000港元。虽然我们相信保险业务前景良好,但我们的保险分项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一些时间才能为集团作出更多贡献。
为了克服困境,公司正在积极寻找债务融资和╱或股权融资的机会,以加强其资本基础并改善其财务状况。年内,本公司与佛山项目的一名潜在资金提供者订立了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后者可在利润共享的基础上帮助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此外,本公司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出售佛山项目的可能性,以将本集团的资源集中于我们的金融服务业务。
为便利制定本公司财务重组的工作,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百慕达时间),本公司向百慕达最高法院提交呈请将本公司清盘,以及申请为本公司委任共同和各别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以「轻触」方式进行重组(「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时(百慕达时间)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法院」)经进行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聆讯后,已颁出命令(「该命令」)批准在「轻触」方式的基础上为重组目的委任香港的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之马德民先生及黎颖麟先生,以及百慕达的R&H Services Limited之Edward Alexander Niles Whittaker先生为共同临时清盘人。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本集团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张锦辉先生(「张先生」)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据此,张先生已同意认购而本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本公司中若干数目的普通股(「认购股份」)(「可能认购事项」)。预计认购股份将占本公司于完成日期的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30%以上。倘可能认购事项落实,可能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要求张先生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可能认购事项完成后,张先生应向本公司提供本金额至多为200,000,000港元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作为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本提供资金(「拟议债务重组」)。谅解备忘录的详情载列于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的公告。
可能影响债务重组建议的一个可能问题,是本公司的上市地位。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本公司收到联交所一封信,通知本公司其决定,表示本公司未能维持《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运作水平,以保证其股份及股票继续上市,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本公司股份须停牌(「该决定」),但本公司有权要求覆检该决定。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及第2B.08(1)条,要求将该决定转交上市委员会(定义见上市规则)供其覆核(「覆核」)。上市委员会因应该决定之覆核听证会(「覆核听证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进行。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收到上市委员会之来函,内容有关彼等决定支持该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本公司就上市委员会决定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覆核申请。之后仍须经过进一步的程序,结果属未知之数。
鑑于联交所对本公司能否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规定有所关注,除非本公司能就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问题对联交所的关注解释满意,否则联交所将不会批出本公司发行新证券的上市许可。
总的而言,公司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重组计划的成功与否。公司正在尽最大的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以期使公司重拾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