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分销分部
石油合约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年代能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一份石油合约(「石油合约」),以于中国新疆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之指定地点钻探、勘探、开发及生产石油及╱或天然气(「喀什项目」)。石油合约年期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为期30年。
根据石油合约,中国年代将采用适当及先进的技术及管理专才,并指派称职的专家在该地点进行勘探、开发及生产石油及╱或天然气。倘在该地点内发现任何油田及╱或气田,中国石油集团及中国年代将分别按51%及49%的比例承担开发及生产成本。
根据石油合约,勘探期为6年。管理层于期内在勘探和研究方面投入大量资源。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一份石油合约的补充及修订协议(「补充协议」),将勘探期第一阶段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并且就中国石油集团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产生的总费用(含前期费用)达成一致。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651,653,000元,主要包括三口钻井完工、天然气处理站的改建以及期内的营运成本。中国石油集团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产生的费用约人民币94,042,000元已于二零一八年确认。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第二份石油合约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内载列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七年的溢利分成金额。
总体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完成备案,而喀什项目的开发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开始生效。随着新的天然气处理设备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全面运作,喀什北区块合作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进入生商业生产期。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天然气处理设备正常运作并暂无更新文件。
分部表现
年内,喀什项目之本业务及新疆克拉玛依天然气分销业务贡献收益约234,258,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300,101,000港元),而分部除所得税前溢利约为51,33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87,191,000港元)。
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分销分部之经营业绩,以及勘探及评估资产收购及勘探活动产生之成本载列如下:
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分销分部之经营业绩
财务回顾
流动资金、财务资源及资本架构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未偿还无抵押其他借贷约246,295,000港元(二零二四年:有抵押及无抵押其他借贷分别203,700,000港元及约58,108,000港元)。本集团之现金及等同现金约为295,158,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34,346,000港元)。本集团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约为126.5%(二零二四年:44.7%)。本集团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率约为18.0%(二零二四年:21.1%)。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四一年到期之可换股票据之未偿还本金额为232,790,000港元。该可换股票据为不计息,但附有权利可将本金额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兑换价为每股6.72港元(可予调整),而倘可换股票据附带之兑换权获悉数行使,可配发及发行最多34,641,369股股份。截止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可换股票据本金金额兑换为普通股(二零二四年:本金金额446,880,000港元获兑换为普通股)。
资产抵押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没有任何有抵押其他借贷(二零二四年:应收账款为116,251,000港元已抵押为其他借款之担保)。此外,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据产品分成协议及销售协议享有的对天然气分成金额及销售收益的权利抵押作其他借款之担保。
外汇风险
本集团的主要营运地区为香港和中国,其面对的汇兑风险主要来自港元及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汇率波幅及市场动向一向深受本集团关注。本集团的一贯政策是让经营实体以其相关地区货币经营业务,尽量降低货币风险。在检讨当前承受的风险水平后,本集团年内并无为降低汇兑风险而订立任何衍生工具合约。然而,管理层将密切留意外币风险,必要时会考虑对冲重大外币风险。
资本承担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天然气勘探、生产和分销分部的资本开支以及对一间附属公司之注资分别有资本承担约2,840,000港元(其中约1,448,400港元由中国石油集团承担)(二零二四年:约470,000港元,其中约240,000港元由中国石油集团承担)及约115,445,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10,198,000港元)。
或然负债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债。
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分销
喀什项目的详情和主要里程碑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的通函中披露。概括来说,石油合约涵盖最多六年的勘探期(已根据补充协议经中国石油集团延长),以及开发期和生产期。开发期由总体开发方案完成备案当日后的日期开始,直至总体开发方案中所规定须于开发期内完成的开发工程的完工当日结束。开发期结束亦标誌著该项目商业生产和生产期的开始,油田的生产期为十五年,气田则为二十年,两者皆可由政府批准延长。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公告所披露,喀什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完成备案,而开发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起开始生效。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告所披露,售气协议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已签署。随着新的产能建设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全面运作,喀什北区块合作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进入生商业生产期。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一年下半年,阿克莫木气田再有生产井投产和建设,包括:(1)新井WD-1投产,该井原设计为勘探井,由于产出工业气流而转为生产井;(2)新的生产井AK1–H8已经完钻,该井是水平井,已于二零二二年首季投产;及(3)新的生产井AK4–1已经开钻,该井是垂直井,已于二零二二年首季投产。
本公司管理层将继续与潜在贷款方及投资者跟进,为该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寻求额外债务及╱或股本融资。本公司将于喀什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另行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