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湘潭项目
湘潭项目目前重点进行高层住宅开发、建设和销售。湘潭项目位于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559,696平方米,用于发展五星级酒店、住宅物业及配套商业等。
本集团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及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并进一步巩固其在湖南省的领先地位。作为联排别墅供应商,本集团重视与重要客户的深度战略合作,在加强集团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高端市场。本集团细心统筹内部设计、采购、生产及安装程序,适当分配资源及强化安全管控以确保项目的施工週期、品质安全及效率。
今年下半年,本集团将加快高层住宅的施工和销售,争取在今年年底将相关产品推出市场。高层住宅产品的陆续推出和高成交率,将有效补充项目现金流及进一步改善本集团的财务状况。
(ii)成都项目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位处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且持作商业用途的五层购物商场中心仍然接近全部租出及占用,成为本集团主要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物业租赁录得收益约9,973,000港元(2021年:9,811,000港元)。租金收入增加乃主要由于吸引优质客户所致。
(iii)集中供热业务
由于集中供热具备更大能效优势,中国政府积极推动集中供热。根据广东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颁佈的《关于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意见》,广东省政府积极促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的发展。此外,国务院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亦指出,以前的分散性燃煤锅炉制度须逐渐淘汰,同时发展集中供热。
伟恒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德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德晋热力有限公司(统称「德晋」)的80%股权。德晋从事节能环保项目,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及长安镇若干地区的工业客户配送东莞市一家电厂生产的蒸汽及热能。
有关交易于2016年3月30日完成,本集团亦正式开展其集中供热业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集团透过约4.6公里(2021年:相同)的蒸汽输送管道为虎门镇约24(2021年:32)名活跃客户供汽。于报告期间,集中供热业务为伟恒发展带来收益约6,613,000港元(2021年:23,338,000港元),较上一报告期间有所减少。由于长安镇管道铺设计划持续延期,加上当地及中央政府一直延后公开发佈长安滨海新区的「粤港澳大湾区开发计划纲要」及大湾区计划,长安镇的业务计划因此等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延迟及暂停。
融资活动及报告期后事项中国华融诉讼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发」)近来接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4号《执行通知书》(「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北京法院已颁令强制执行由北京市中信公证署(「北京公证署」)发出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3号《执行证书》,当中要求根据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中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华国际」)及董事局主席兼执行董事钱凌玲女士(「钱女士」)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华融」)之间订立的若干贷款转让协议、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成都中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向中国华融偿还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合计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203百万元(「中国华融第一次诉讼」)。
湖南九华国际近来接获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5号《执行通知书》(「第二份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湖南九华国际近来亦接获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7号《执行通知书》(「第三份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第二份及第三份执行通知书,北京法院已颁令强制执行由北京公证署发出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4号《执行证书》及(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5号《执行证书》,当中要求根据(其中包括)湖南九华国际、钱女士与中国华融之间订立的若干贷款转让协议、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向中国华融偿还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合计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468百万元及人民币270百万元(包括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的合计金额)。
有关偿还中国华融尚未偿还贷款本金连同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的贷款协商仍在进行中,且贷款重组乃属必要。最终协议及还款安排将于2022年度数月之内发佈。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
本公司近来接获(2022)苏01民初2374号法律诉讼(「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原告)寻求江苏法院对本公司(作为被告)颁令,要求就成都中发(作为借款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就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所订立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的贷款协议及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的偿付协议(统称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偿还截至还款日期的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应计利息、违约利息及复利,依据为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于2020年11月17日订立的担保协议声称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的共同及个别责任。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已由江苏法院受理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订于2022年9月6日进行聆讯。
工商银行诉讼
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及湖南九华国际近来接获(2022)湘0302民初2878号法律诉讼(「工商银行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江支行(「工商银行」)(作为原告)寻求湖南法院针对(其中包括)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及湖南九华国际(作为被告)颁出下列命令:-
(i)要求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就均由湖南九华东方酒店(作为借款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贷款人)就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的贷款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的首份贷款延期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68,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的第二份贷款延期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的第三份贷款延期协议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的第四份贷款延期协议(统称(「该等工商银行贷款协议」),而(「该等工商银行贷款」)指工商银行根据该等工商银行贷款协议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授出之贷款)向工商银行偿付截至还款日期的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应计利息、违约利息及复利(「工商银行债务」);
(ii)要求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偿还工商银行债务,依据为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根据湖南九华国际(作为担保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贷款人)就该等工商银行贷款所订立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的担保协议及钱女士(作为担保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该等工商银行贷款的贷款人)所订立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的担保协议声称对该等工商银行贷款的共同及个别责任。
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已由湖南法院受理及工商银行诉讼订于2022年9月6日进行聆讯。
本集团将继续与有关人士协商重组该等工商银行贷款,以延期至2023年度末。
本集团对现金及财务管理采取审慎的库务政策。本集团集中处理财务事宜,旨在更妥善管理风险及降低资金成本。大部分现金均为港元或人民币短期存款。本集团对其流动资金及财务要求均作出经常性的审查。就预期新投资或银行贷款到期,本集团将会考虑新融资,同时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水平。
展望未来,本集团在深入发展的同时将面临若干风险,诸如新冠疫情形势、全球经济不确定性、俄乌战争、中美贸易纠纷等造成的经济不确定性挑战,导致建筑成本增加。然而,我们仍对前景保持审慎乐观态度,并相信房地产市场将能以稳健的方式持续发展,并计划继续打造本集团的竞争优势以提高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
鉴于自2020年1月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新冠疫情」)导致的呼吸道疾病爆发,本集团实施若干措施,包括疫情防控、根据相关国家及地方疫情防控条例取消及重新安排客户拜访时间,以确保客户及僱员的健康与安全。董事局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并竭力做好疫情防控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本集团对2022年全年表现持审慎乐观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