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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贤产业信托 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3 18:24:00

兹通告汇贤产业信托(「汇贤产业信托」)将於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北角油街23号港岛海逸君绰酒店1楼宴会厅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以商讨下列事项:

(A) 知悉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汇贤产业信托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

(B) 知悉委任汇贤产业信托的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

(C) 审议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提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向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汇贤产业信托(「汇贤产业信托」)管理人)(「管理人」)授出回购汇贤产业信托基金单位(「基金单位」)的授权:

(a)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於2008年1月31日发出之「致证监会认可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 — 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单位购回」及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管理人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根据日期为2011年4月1日构成汇贤产业信托的信托契约(以不时可能进一步修订、修改及补充者为准)(「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适用条文、证监会不时发出之指引、香港法例的适用规则及规例行使管理人的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基金单位;

(b) 管理人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能回购或同意回购之基金单位之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期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之10%,而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须据此受到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最早期限为止:

(i) 通过本决议案之後至汇贤产业信托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或任何适用法例,须举行上文第

(i)项所述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汇贤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向管理人授出之授权。」

附注:

1.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通告所使用的词汇应与汇贤产业信托於2018年4月4日刊发的通函(「通函」)所界定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2. 凡有资格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如基金单位持有人为法团,可透过其董事会(或其他监管组织)以决议案授权之任何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任何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於该会议上,按此获授权之人士代表法团可行使之权力,与法团为个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情况下可行使者无异。代表委任表格须经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书面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根据其公司章程文件以法团印监或正式授权之职员或授权人签署。获委任为代表或公司代表的人士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之核证本,不迟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汇贤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基金单位持有人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则代表委任表格得视作已撤销论。

4. 倘基金单位由联名登记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则名列首位的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登记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作出的投票将不予接纳),而就此而言,名列首位者的先後次序乃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名册上就该基金单位的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5. 汇贤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名册将由2018年5月3日(星期四)至2018年5月8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表格必须不迟於2018年5月2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汇贤产业信托基金单位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6. 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上述普通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於进行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投票,而每名亲身、由法团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就其作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每个基金单位享有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