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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贤产业信托 管理人以现金及汇贤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形式收取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的选择

2018-01-05 16:52:00

於2018年1月5日,管理人以书面方式知会受托人其选择以现金(占30%)及基金单位(占70%)形式收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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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有权选择以现金及╱或基金单位形式,就汇贤产业信托之任何房地产物业收取2011年12月31日後期间之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信托契约并订明,管理人须於每年之1月15日或之前作出选择(在适用情况下,包括以现金及基金单位形式收取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各自之比例),并将有关选择以书面方式知会受托人及以公告方式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

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款,於2018年1月5日,管理人以书面方式知会受托人管理人选择以现金(占30%)及基金单位(占70%)形式,就汇贤产业信托之房地产物业收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有关选择已於2018年1月2日获管理人董事会(「董事会」)批准。

根据信托契约,上述选择於作出之历年不可撤回。倘管理人於任何历年未有作出有关选择,则管理人於过往最近期之历年作出之有效选择得属适用。

本公告乃根据信托契约第14.1条发出。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之意义如下:

「基本费用」 指 根据信托契约须向管理人支付之基本费用,年费为於相关时间之物业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之0.3%

「汇贤产业信托」 指 汇贤产业信托

「管理人」 指 汇贤房托管理有限公司,为汇贤产业信托之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 指 获管理人指派处理由受托人直接持有或由受托人透过特别目的投资工具间接持有的任何汇贤产业信托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费用」 指 物业管理人不时按照相关管理协议定期收取的费用,根据有关协议,物业管理人获指派处理由受托人直接持有或由受托人透过特别目的投资工具间接持有的任何汇贤产业信托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职能

「信托契约」 指 日期为2011年4月1日之信托契约(并经日期为2013年5月24日之第一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之第二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之第三份补充契约及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之第四份补充契约修改),并构成汇贤产业信托之契约(经不时修改或补充)

「受托人」 指 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为汇贤产业信托之受托人

「基金单位」 指 汇贤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持有人」 指 基金单位之持有人

「浮动费用」 指 根据信托契约就汇贤产业信托的每项房地产须向管理人支付之浮动费用,金额相当於该房地产於该财政年度之物业收入净额(未扣除浮动费用及(如物业管理人为管理人之附属公司)物业管理人费用之前)之3%年费(「3%费率」);根据信托契约,就每项汇贤产业信托房地产而言,只要物业管理人为管理人的全资附属公司,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选择由物业管理人获委任日期或管理人选择之日期(以较後者为准)起,将3%费率按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合适的比例在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之间划分,分为应付管理人的浮动费用及应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费用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