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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核数师

2020-06-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光荣建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董事会谨此公佈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决议委任Ernst&YoungLLP(「EYSG」)为本公司核数师以替代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YHK」),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止。EYHK为位于香港的核数师及本公司上市(「上市」)的申报会计师,而EYSG为位于新加坡的核数师,于二零一九年上市前为本集团营运附属公司光荣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核数师。本公司认为由于本集团的业务经营主要位于新加坡,委任位于新加坡的核数师而非位于香港的核数师对其更为适宜及具成本效益。董事会认为委任EYSG将可协调本公司与其营运附属公司的核数安排,以提升核数服务效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就建议委任EYSG为本公司核数师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

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财务汇报局条例(「财汇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修订本生效,财务汇报局(「财汇局」)成为香港上市实体核数师的独立监管机构。

根据财汇局条例,所有拟接受公众利益实体(「公众利益实体」)委聘的境外核数师须于接受委聘前于财汇局注册或获其认可。因此,公众利益实体须自联交所寻求不反对陈述(「不反对陈述」)以委聘非香港核数师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发出不反对陈述后,财汇局将考虑认可非香港核数师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定义见财汇局条例第3A条)的申请。

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刊发前,本公司拟于上市后委聘EYSG为其核数师。然而,由于时间限制,本公司就认可EYSG为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定义见财汇局条例第3A条)的申请于上市后未生效。因此,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预期上市后EYHK将担任其核数师,直至本公司首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

上市后,为筹备本集团的年度核数工作,本公司已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初向联交所及财汇局申请就EYSG获本公司委聘进行认可。

亦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于联交所网站刊载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由于认可EYSG为本公司核数师的申请仍未决,且本公司仍有意于认可EYSG的申请不获批准时委任EYHK为其核数师,故本公司已于中期报告内将EYHK列为本公司的核数师。

其后,于EYHK获正式聘请为本公司核数师事项敲定前,本公司已就委任EYSG为本公司核数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自联交所取得不反对陈述及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取得财汇局的原则批准。因此,董事会决议不再聘用EYHK,而是聘用EYSG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因为本公司相信委任位于新加坡的核数师而非位于香港的核数师对其更为适宜及具成本效益。

EYHK已向本公司确认并无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本公司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亦确认EYHK与本公司之间并无分歧或未决事项,并无有关本公司变更核数师的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向EYHK于过往向本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表示诚挚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