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仅此宣佈,于2024年5月23日(「生效日」),张玲女士(「张女士」)及黄晖女士(「黄女士」)被委任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 (「联席公司秘书」),替代刘苹苹女士(「刘女士」)及邓景贤女士(「邓女士」)。 就委任张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本公司已提出申请及香港联交所已授出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 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规定,本公司须委任一名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须为香港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相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张玲女士于2020年6月加入本集团,现任本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及公司秘书。彼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报告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及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并处理董事会及股东会议的相关事宜。张女士在法律及合规方面拥有逾十年的经验。于加入本公司前,张女士在多家国际律师事务所获得丰富的专业经验,并主要专注于资本市场交易。彼自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任职于达维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职于凯易律师事务所、以及自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任职于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张女士于2015年获得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2011年获得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学位。张女士获得纽约州律师公会会员资格。 本公司确认,考虑到张女士对本集团企业管治的透彻了解、自加入本集团以来处理公司秘书事务的丰富经验以及与本集团管理层的密切工作关係,她因此被认为是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的合适人选。此外,由于本集团的营运总部及主要业务运营位于中国,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委任张女士为公司秘书,因为身处中国让张女士能够处理与本集团有关的日常公司秘书事宜。 张女士在法律及合规事宜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但目前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资格,因此,其无法单独满足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规定的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的任职要求。因此,本公司已委任具有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规定资格的黄女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担任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与张女士紧密合作并向其提供协助。 黄晖女士于2018年5月加入本集团,现任财务部财务控制高级经理。黄女士在审计、财务管理及会计方面拥有约18年的经验。于加入本集团前,黄女士曾于多家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职务,包括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于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该职务。在此之前,黄女士于会计师事务工作获得丰富经验,包括自2003年8月至2009年6月及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彼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职多个不同的职位,离职前为审计部高级经理,并自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资本市场服务部的经理。黄女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女士于2003年获得位于中国的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士学位。 诚如上文所载黄女士的履历资料所示,黄女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凭藉其在审计、财务管理及会计方面的资历及经验,本公司认为黄女士合资格并适合为张女士提供协助,自2024年5月23日起为期三年,以使张女士能够获得根据上市规则第3.28(2)条的规定相关经验,以适当履行其职责。此外,张女士确认,彼将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所规定的于本公司每个财政年度接受不少于十五小时相关专业培训的年度专业培训要求,并将自2024年5月23日起三年期间增进其上市规则知识。本公司将进一步确保张女士获得相关培训及支持,以加深其对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责的理解。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第8.17条 鉴于上述,本公司已提出申请及香港联交所已授出,就委任张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惟受下列条件所限(i)于2024年5月23日起的整个三年期间,黄女士将协助张女士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及(ii)倘本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起的三年期间内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则豁免可予撤销。本公司将于三年期届满前联络联交所,以便其评估张女士在三年期间得到黄女士的协助后是否已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界定的相关经验,从而无需进一步豁免。 刘女士及邓女士均已确认彼等就停止担任联席公司秘书与本公司并无意见分歧,概无任何其他有关彼等停止担任事宜须知会香港联交所及本公司股东。 更换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本公司仅此宣佈,邓女士也已不再担任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本公司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于生效日起生效。张女士已接任邓女士担任本公司的授权代表,于同日起生效。本公司进一步宣佈,袁耀宗先生(「袁先生」)不再担任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所规定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本公司代理人(「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生效日起生效。黄女士已接任袁先生担任本公司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于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