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华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物业收购事项相关的主要交易。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通函」)预期将于2021年12月6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须编制及落实中期报告,同时编制及落实将载入该通函的若干财务资料,例如营运资金充足性及债务声明,而核数师仍在编制告慰函,本公司预计其将无法于2021年12月6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因此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并将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延迟至2021年12月24日或之前的日期。
联交所已授予本公司豁免,惟本公司将须于2021年12月24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若本公司的情况出现变动,联交所可能会更改豁免。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不一定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如对其状况及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