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稀美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一项有关成立合营企业之关连交易。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稀美香港与广东远为、海南澳斯、高先生及海南景行达就合营企业订立合营协议。合营企业公司旨在于中国四川省发展年产50,000吨电池级锂盐之循环经济产业园营运项目。
合营企业公司成立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百万元。根据合营协议,稀美香港、广东远为、海南澳斯、高先生及海南景行达将按各自于合营企业公司之持股比例向合营企业公司注资分别约人民币37.3百万元、人民币99.5百万元、人民币50.0百万元、人民币12.2百万元及人民币1.0百万元,相当于合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分别约18.66%、49.75%、25.0%、6.09%及0.5%。于本公告日期,稀美香港及海南景行达分别向合营企业公司注资约民币37.3百万元及人民币0.6百万元。由于合营企业公司仍处于初步阶段,尚未开始收购土地或建造生产锂盐的生产设施,因此仅使用了部分注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合营企业公司的规划、设计及评估,如编制环境、安全及能源使用方面的可行性报告。
自二零二二年年初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锂盐的原材料成本出现大幅增长。因此,电池级锂盐的生产成本大幅高于二零二一年的预期。考虑到(其中包括)锂盐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及市场状况的变化,稀美香港、广东远为、海南澳斯、高先生及海南景行达经公平磋商后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即时终止合营协议。
根据终止协议,(i)订约各方各自在合营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将获释放及解除;及(ii)合营企业公司将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解散。
此外,根据终止协议,订约各方应根据彼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担合营企业公司产生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解散费用、法律费用、劳工费用及其他费用)。因此,稀美香港、广东远为、海南澳斯、高先生及海南景行达应分担约18.66%、49.75%、25.0%、6.09%和0.5%的费用。除已根据合营协议向合营企业公司全额注资的稀美香港外,其他订约各方应在合营企业公司解散前分别向合营企业公司注资,以承担彼等各自应分担的费用。
广东远为已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稀美香港补偿稀美香港分担的费用。因此,稀美香港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的注资约人民币37.3百万元将在合营企业公司解散后全部退还予稀美香港。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会认为终止合营协议符合订约各方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且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