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公告修订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兹提述赤子城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附录四-法定及一般资料-E.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一节,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采纳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及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修订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该公告」)。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之受托人,达盟信托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受托人」)受托协助根据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授出 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管理和归属。由于受限制股份单位一旦归属即被视为收入,受托人在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扣留了部分受限制股份单位所涉相关股份,用作履行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参与者在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义务。在各归属事件中扣留的股份数目与其时应付并已由本公司支付的纳税义务价值相当,而该等被扣留的股份一直并将继续为Bridge Partners Limited(受托人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由于被扣留的股份本应在各参与者根据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行使其受限制股份单位时转让予该参与者,为更充分并有效地利用该等被扣留股份,并致使其重新可供转让,以履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使(如同本公司出资于场内购买之股份),于2024年5月21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决议修订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下题为「委任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之条文。 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下题为「委任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受托人」的条文将予以修订并于最后一段后加入如下新段落: 「达盟信托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书面指示,指示Bridge PartnersLimited使用其扣留的股份,即用作履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义务(其价值等同于本公司应付并已由本公司支付的纳税义务)的扣留股份,从而使该等扣留股份重新可供转让,以履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使(如同本公司出资于场内购买之股份)。」根据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董事会可对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条款的任何方面进行变更、修订或豁免,惟该等变更、修订或豁免须不能影响其项下任何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参与者的任何现有权利。董事会经审慎考虑并详细评估后认为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之修订(本文所披露者)不会影响管理层受 限制股份单位计划项下任何受参与者的任何现有权利,且对本公司股东的利益不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因此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之修订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项下本公司不会发行新股份,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之修订不涉及根据经修订规则授出本公司新股份,而据此授予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将继续由本公司现有股份(包括扣留股份)应付,管理层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经其上述修订后)各并不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章所述涉及发行新股份的股份计划,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项下之适用披露规定。故本公告乃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