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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佈

2021-09-02 00:00:00

本公佈由中国优然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概要-有关赛科星收购事项的仲裁」及「业务-法律程序-有关赛科星收购事项的仲裁」各节。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于2019年7月9日,本公司附属公司优然牧业及赛科星79名前股东(「卖方」)订立购股协议(「购股协议」),据此,优然牧业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向优然牧业出售赛科星约58.36%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22.8亿元,惟完成后可根据赛科星的经审核完成账目(「完成账目」)的业绩予以下调(「调整」)。根据完成账目作出调整金额人民币44,909,459.44元后,本公司其后于2020年6月及9月根据购股协议的条款结清所有应付卖方未偿还代价。然而,于2020年12月7日,本集团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答辩通知,告知优然牧业,赛科星29名前股东(为部分卖方)作为仲裁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裁决优然牧业向申请人支付调整金额人民币44,909,459.44元。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2021年9月1日,优然牧业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仲裁作出的裁决书(「裁决书」),据此裁定优然牧业应向申请人支付(i)调整金额人民币44,909,459.44元;及(ii)仲裁费用人民币410,492.97元。

经考量优然牧业根据裁决书应支付的总金额低于本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溢利的3%,董事认为裁决书对本集团的整体业务及财务状况或对赛科星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集团正就上述仲裁与其法律顾问对有关可行行动进行联繫,以保障本集团的最佳利益(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方式)。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