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变更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九方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钱迪先生(「钱先生」)因个人原因已提出辞任(i)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ii)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iii)本公司之首席财务官的职位,有关辞任均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钱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欣然宣佈,钱先生辞任后,陶齐涛先生(「陶先生」)已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陶先生将与梁颕娴女士(「梁女士」)(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一起担任联席公司秘书。陶先生亦获委任为授权代表,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陶先生及梁女士履历之详情载列如下: 陶先生,34岁,在法律专业及企业管治方面拥有逾12年经验,对上市规则及相关香港监管要求有深入了解。 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加入本公司前,陶先生于二零一一年七月至二零一七年七月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务专家或风控合规部负责人;于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六月担任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法务专家;二零二三年六月起担任本公司综合法务专家。 在彼此前的工作经历中,陶先生深入参与了诸多上市公司合规监管事务。陶先生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在中国,陶先生于二零一一年七月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梁女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一。梁女士现为卓佳专业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服务董事,该公司为全球性的专业服务公司,专门从事提供商务、企业及投资者综合服务。梁女士为特许秘书、特许管治专业人士及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资深会士,拥有逾15年公司秘书实务经验。梁女士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8.17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陶先生目前并无上市规则第3.28条项下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考虑到(i)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位于中国;及(ii)陶先生通过其上述经验对本公司的法律专业领域及企业管治有透彻的了解,并具备与董事会必要的联繫以及与本公司管理层的紧密工作关係以履行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能及以最有效及高效的方式采取必要行动,本公司认为由陶先生担任联席公司秘书符合本公司及其企业管治的最佳利益。儘管陶先生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1项下通常被视为可接受的特定资格,但本公司认为陶先生有能力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并凭藉其背景、经验及对本公司的熟悉程度为担任联席公司秘书的合适人选。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本公司于陶先生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之日起计三年期间(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九日)(「豁免期」)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条件如下: (i) 陶先生于豁免期内须获梁女士协助;及 (ii) 倘若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豁免可被撤销。 本公司应公佈豁免的理由、详情及条件,以及陶先生及梁女士的资格及经验。 于豁免期结束前,本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及寻求其确认,陶先生于豁免期内得益于梁女士的协助,已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所界定之相关经验及足以履行公司秘书的职责,而毋须取得进一步豁免。倘本公司情况发生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变更豁免。 董事会谨此对钱先生于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之贡献致以衷心谢意,并热烈欢迎陶先生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