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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申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签订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

2023-05-19 00:00:00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于2023年4月24日,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富动与金信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及招商托管人(作为托管人)签订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据此,上海富动同意于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按照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条款以金额人民币10,100,000元参与由金信管理人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自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100,000元。于2023年5月19日,上海富动与金信管理人签订第二份资产管理协议,据此,上海富动与金信管理人同意将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中有关投资金额的条款由于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的金额人民币10,100,000元及自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100,000元,修订为于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的金额人民币10,100,000元及自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00元。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60,100,000元。

申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于2023年4月24日,上海富动与磐厚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及华泰托管人(作为托管人)签订第一份基金协议,据此,上海富动同意于第一份基金协议日期按照第一份基金协议条款以金额人民币60,100,000元初步申购基金,自第一份基金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申购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0元。于2023年5月19日,上海富动与磐厚管理人及华泰托管人签订补充基金协议,据此,协议各方均同意将第一份基金协议中有关申购总金额的条款由自第一份基金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申购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0元,修订为自第一份基金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申购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于基金中的申购累计总额为人民币60,100,000元。

签订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

于2023年5月5日,本公司与银河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委任银河管理人为全权委托投资管理人,以根据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条款于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日期就金额人民币60,000,000元提供服务及自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元提供服务。于2023年5月19日,本公司与银河管理人签订追加投资函,据此,协议各方均同意将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有关投资总金额的条款由自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元,修订为自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期,根据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本公司的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资产管理协议项下投资金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资产管理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资产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基金协议项下申购金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基金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基金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项下投资金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