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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人士参选本公司董事 (「董事」) 的程序

2020-07-10 00:00:00

股东提议推选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董事」)的程序

1. 股东提议推选个别人士(「候选人」)为本公司董事的程序载于本公司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组织章程细则」)第16.4条。

2. 倘股东有意于股东大会上提议推选候选人为本公司董事,其应于不早于寄发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至不迟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七 (7)日止至少七(7)日期间,将(i)提议推选候选人为董事的意向的书面通知(「推荐通知」);及(ii)候选人签署表明其愿意参选的书面通知(「同意通知」)递交至其中一个以下地址,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观塘开源道72号溢财中心3楼6室

注册办事处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3. 推荐通知(i)须附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规定的候选人资料(如下文第6段所概述及载列);及(ii)须由提议推选候选人为董事的股东签署。

4. 同意通知(i)须表明候选人愿意参选及同意按 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的规定公佈其资料;及(ii)须由候选人签署。

5. 为使股东有足够时间考虑推选候选人为董事的提案,务请有意作出推荐的股东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儘早提交及送交推荐通知。

6. 第3段所提述的推荐通知应附有以下候选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全名(包括任何曾用名及别名)及年龄;

(b) 于本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所担任的职位;

(c) 经验,包括(i)过往三年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的其他董事职务;及(ii)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d) 服务本公司或拟服务本公司的年期;

(e)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的关係,或合适的否定声明;

(f) 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或合适的否定声明;及

(g) 候选人就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规定予以披露的资料所作的声明,或存有根据任何该等规定将予披露的资料及任何其他须敦请股东垂注有关候选人参选董事的事宜的合适的否定声明。

7. 为使股东能于股东大会上就相关选举作出知情决定,本公司须于接获推荐通知及同意通知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儘早刊发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本公司须于公告或补充通函内载列候选人的详情。本公司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会议押后,提供股东至少十(10)个营业日,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相关资料。

附注:本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