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旅橙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以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本集团业务发展之最新资料。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Orange Tour Cultural Investment Limited与 Lionheart MediaGroup Limited(「潜在合作伙伴」)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据此,订约双方同意探讨于媒体制作、娱乐经理人及偶像培育等领域开展合作。
(1) 媒体制作
此专案主要透过策划、制作及管理媒体内容以销售门票及媒体作品作为收入来源。媒体制作的主题及形式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没有特定限制。
(2) 娱乐经理人
此专案为艺人提供经纪人管理服务,并向艺人抽取佣金为收入来源。
(3) 偶像培育
此项目以培育及管理自家偶像团体,主要以销售其媒体制作,及向偶像团体抽取佣金为收入来源。
双方同意该谅解备忘录自签订日起十二(12)个月(「有效期」)有效,及期间双方须为彼此在谅解备忘录提及的合作范围之唯一合作伙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生效。除谅解备忘录所载有关(其中包括)保密性之条款外,该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
同时,本集团与潜在合作伙伴正在就可能的合作方式进行磋商,可能包括(i)本集团与潜在合作伙伴成立商业企业;或(ii)本集团投资潜在合作伙伴的项目。于本公告日期,合作的条款或形式尚未敲定。
有关潜在合作伙伴的资料
潜在合作伙伴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连同其主要于韩国及台湾的营运附属公司经营娱乐相关业务,旗下拥有制作团队、偶像训练学校及签订多名艺人、歌手及团体,并以一条龙式进行媒体制作,包括电影、音乐剧、电视节目及音乐。其潜在合作伙伴的管理层均在行内拥有超过15年行业经验。
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潜在合作伙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证券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并无关连。
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专注于提供(i)活动管理服务;及(ii)设计及制作服务。透过本集团于活动管理与设计及制作的经验及专业知识,以及潜在合作伙伴于娱乐相关业务方面的经验及专业知识所带来的协同效应,董事会相信,与潜在合作伙伴合作将可扩大及提高本集团业务的竞争优势及拓宽本集团的收入来源,从而提升本集团业务之整体盈利能力。因此,订立谅解备忘录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强调,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合作未必会进行,且于本公告日期,双方尚未就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合作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定。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合作一经实现,则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GEM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告。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