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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有关可能成立合营公司的谅解备忘录之有效期延长

2020-11-25 00:00:00

本公告乃由华康生物医学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 自愿作出,以便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知悉本集团的最新发展。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的公告 (以下简称「该等公告」),该公告可能于香港成立合营公司,以 (其中包括) (i)在中国开展与辅助生育治疗相关的技术、设备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注册;及 (ii)在中国、亚太地区国家及订约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销售及出口有关设备及产品 (「可能成立合营公司」)。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俱有相同涵义。

新有效期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的条款,该谅解备忘录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失效。儘管上述该谅解备忘录之失效,双方同意继续按照该谅解备忘录的相同条款洽谈有关可能成立合营公司。

就此,华康香港及合营伙伴需要额外时间就可能成立合营公司等事宜磋商及敲定条款。

双方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间后)签订了补充谅解备忘录 (「补充备忘录」),其中(i)双方应继续按照谅解备忘录的相同条款谈判可能的合资企业确认书,儘管其先前的有效期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失效,(ii)延长谅解备忘录下的有效期,对有效期进行了修改以提供新的有效期,从补充谅解备忘录的日期 (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起计六个月的有效期 (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更长时间) (「新有效期」)。

除在补充谅解备忘录中进行了其他修改,补充或更改外,谅解备忘录的所有其他条款由双方采用并再次确认,且该等条款维持不变并根据上述新有效期内其条款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