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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7-17 00:00:00

与客户A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

于2019年7月17日(交易时段后),信都租赁(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A就售后回租若干汽车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信都租赁将以代价人民币14,934,658元自客户A处购买租赁汽车,并将同批106辆租赁汽车租回予客户A,为期42个月,以赚取租赁付款。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计算之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方面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