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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理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1-09-07 00:00:00

与客户E订立之保理协议

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0日及2021年9月7日(交易时段后),信都租赁(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E订立一号保理协议、二号保理协议、三号保理协议、四号保理协议、五号保理协议、六号保理协议及七号保理协议,据此,信都租赁已同意于有关保理期间向客户E提供保理本金额合共最高约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于约7,218,479港元)之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计算的一号保理协议、二号保理协议、三号保理协议、四号保理协议、五号保理协议及六号保理协议项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不超过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一号保理协议、二号保理协议、三号保理协议、四号保理协议、五号保理协议及六号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单独及合併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佈交易。

然而,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计算之七号保理协议项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在单独计算及与一号保理协议、二号保理协议、三号保理协议、四号保理协议、五号保理协议及六号保理协议项下交易合併计算下,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七号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单独计算及与一号保理协议、二号保理协议、三号保理协议、四号保理协议、五号保理协议及六号保理协议项下交易合併计算)构成本公司方面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