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0条作出的公告

2021-06-18 00:00:00

本公告由永联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20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就贸易融资(「先前融资」)的融资函件(「先前融资函件」)刊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分别为「董事会」及「董事」)欣然宣佈,现时的贷方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方」)已根据其定期审查,同意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永联丰有限公司(「永联丰」)提供最多10,000,000港元的经修订贸易融资(「该融资」),以取代先前融资。永联丰与本公司(分别作为借方及企业担保人)已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与贷方订立经修订银行融资函件(「融资函件」)。

融资函件中所载的条件与先前融资函件所载者相似,包括贷方在任何时间审查该融资及贷方按要求偿还的惯常凌驾性权利,以及就潜在或或然负债要求现金保障的权利。根据融资函件的条款,(其中包括)于融资函件年期内,(i)永联丰仍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ii)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陈煜彬先生(「陈煜彬先生」)留任本公司及永联丰董事;及(iii)陈煜彬先生将继续成为单一最大股东,并持有本公司及永联丰不少于50%的实益权益。于本公告日期,陈煜彬先生于本公司及永联丰各自的实益权益分别为75%。

只要引致有关本公司控制的责任的情况仍持续存在,本公司将于随后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报内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项下的持续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