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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 东方支付根据一般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2) 有关中国支付通视作出售东方支付之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及(3) 有关由东方支付委任配售代理的中国支付通关连交易

2020-06-11 00:00:00

可换股债券之配售

中国支付通董事会及东方支付董事会联合宣佈,于2020年6月10日(交易时段后),东方支付(中国支付通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并由中国支付通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持有其32.5%的权益)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东方支付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以初步兑换价每股东方支付股份0.15港元(可予调整)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本金总额不超过11,85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惟须根据及受限于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按初步兑换价0.15港元计算,于悉数行使兑换权后将配发及发行最多79,000,000股兑换股份,占:

(i)紧接行使任何兑换权之前的现有已发行东方支付股份的7.9%;及

(ii)经于悉数行使兑换权后发行兑换股份扩大的已发行东方支付股份的约7.32%(假设东方支付的已发行股本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至悉数转换可换股债券日期止期间概无其他变动)。

假设可换股债券由配售代理悉数配售,则自配售事项筹集的最高所得款项总额估计为11,850,000港元。诚如东方支付分别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及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的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东方支付集团将积极寻求商机以令东方支付集团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及为东方支付股东带来更好回报。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产生的估计开支后)约为11,650,000港元。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东方支付现有业务营运、发展及扩展的一般营运资金。

兑换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而毋须取得东方支付股东额外批准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东方支付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视作出售及东方支付委任配售代理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国支付通为透过美雅持有325,000,000股东方支付股份的控股股东,相当于东方支付已发行股本总数的32.5%。

假设可换股债券获悉数兑换及全部79,000,000股兑换股份由东方支付配发及发行,则中国支付通于东方支付的股权将由本联合公告日期的32.5%摊薄至约30.12%(假设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至可换股债券获悉数兑换期间东方支付的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相当于减少约2.38%。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9条,有关中国支付通于东方支付的股权摊薄乃视为由中国支付通视作出售其于东方支付的股权。

于配售事项后,鑑于中国支付通根据适用会计准则将继续控制东方支付,故东方支付将维持为中国支付通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将继续综合併入中国支付通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由于有关视作出售与一月出售(其自有关一月出售的配售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即2020年1月13日)进行)合计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超过5%惟全部少于25%,故视作出售与一月出售合计时构成中国支付通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曹国琪博士间接拥有配售代理已发行股本总数约74%权益。因此,配售代理为中国支付通的关连人士,而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章,东方支付(中国支付通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以配售协议项下的配售佣金为代价委聘配售代理提供服务构成中国支付通的关连交易。由于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均少于5%,而根据配售协议东方支付应付予配售代理的总代价少于3,000,000港元,故东方支付委聘配售代理提供服务乃全面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由于完成须待本联合公告「可换股债券之配售」一节项下「先决条件」一段所述的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故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东方支付股东、中国支付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东方支付股份及中国支付通股份(视情况而定)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