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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33%的须予披露交易的条款

2020-02-17 00:00:00

兹提述东方支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9年10月29日及2019年12月31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Alldebit Pte. Ltd.全部已发行股本的33%(「收购事项」)及延长收购事项的最后截止日期。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鉴于本公司及各卖方就完成及收购事项之付款安排均需额外时间,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与各卖方订立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的附函(「附函」),据此,卖方与本公司协定(其中包括):

(i) 最后截止日期将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或卖方与本公司可能共同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进一步延长」);及

(ii) 代价将由本公司按以下经修订方式支付予各卖方:

(a) 总金额为300,000港元的初始付款(「初始付款」)将由本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或本公司与卖方可能共同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支付予各卖方,金额各为150,000港元;及

(b) 总金额为1,900,000港元的余额将由本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或订约方可能共同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支付予各卖方,金额各为950,000港元,惟倘任何卖方未能根据购股协议的条款完成收购事项,本公司在不损害其就购股协议所述有关违约行为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有权透过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购股协议且卖方须立即向本公司悉数退还初始付款。

除根据附函所作修订外,购股协议(经本公司及各卖方于2019年12月31日订立之延期函件修订、补充或修改)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因此,董事认为附函之条款乃由本公司及各卖方经公平磋商后釐定,且属公平合理。订立附函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