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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III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5-08 00:00:00

与承租人B订立融资租赁协议

兹提述该等公告。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买方(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2018年8月8日根据融资租赁协议I及于2019年8月21日根据融资租赁协议II与承租人B订立两项售后回租交易。

于2020年5月8日(收市后),买方根据融资租赁协议III与承租人B订立一项售后回租交易。根据融资租赁协议III,买方将按人民币7,500,000元(相当于约8,220,079港元)的代价向承租人B购买租回资产III,并向承租人B出租租回资产III,为期36个月,并收取租赁款项III作为回报。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融资租赁协议III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单独而言均不超过5%。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协议III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当与上述融资租赁协议I及融资租赁协议II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相加时,会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