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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成立合营企业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1-01-13 00:00:00

成立合营企业

于2021年1月13日(交易时段后),厦门百应(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涂先生订立合营企业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在中国成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将主要在中国从事包装及纸品贸易业务。

订约方拟透过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投资合共人民币30.0百万元(相当于约36.0百万港元)。厦门百应同意出资人民币16.5百万元(相当于约19.8百万港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5%,而涂先生同意出资人民币13.5百万元(相当于约16.2百万港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45%。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合营企业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