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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餐厅物业的租赁协议

2020-03-23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hamp Winner (作为租户)与Meridian International (作为业主)就该物业的租赁订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以营运本集团「REN」商标下之欧式餐厅。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订立租赁协议将须就该物业的租金确认其中固定部份为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时之成本约为5,000,000港元),并确认相应之租赁负债(相等于未来租赁付款之现值)。因此,订立租赁协议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所计算有关租赁协议之一个或多个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