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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租赁要约

2019-09-02 00:00:00

租赁要约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朗骏(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租赁物业提出要约租赁,而业主接纳租赁要约,该物业将被本集团用于新开设一间现代法式餐厅(暂时名为「Mono」),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三年。租赁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租赁要约,朗骏与业主将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订立正式租赁协议。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订立租赁要约,将须就租赁物业之租赁费用确认其中固定部份为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时之成本约为4,700,000港元),并确认相应之租赁负债(相等于未来租赁付款之现值)。因此,订立租赁要约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所计算有关该交易之百分比比率之一超过5%但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