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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4-02-07 00:00:00

于2024年2月7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待售股本(即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0%股权),惟须受限于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代价为人民币4,200,000元。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鉴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