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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3-04-13 00:00:00

于2023年4月13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本(即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0%股权),惟须受限于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代价约为人民币4,195,000元。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鉴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故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