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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世纪集团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8-04-13 06:38:00

1. 前言

1.1 爱世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i.century Holding Limited(「本公司」)於2018年4月1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上市。

1.2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乃按照联交所颁布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项下守则条文规定成立,并按其订立并采纳职权范围。

2. 组成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於2018年3月20日议决成立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并采纳下列条款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3. 成员

3.1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委任,委员会人数最少三名,而大部分之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2 委员会各成员的任期与其作为董事的任期相同。在本公司宪章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委员会任何成员於相关委任期届满後可以经董事会重新委任并继续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3.3 倘委员会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则即时自动丧失出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4 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不时委任,且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当委员会主席及╱或代任主席缺席会议时,其余已出席的成员应选择彼等其中一人出任该会议的主席。

4. 委员会秘书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应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或在其缺席时,则为其代表或任何一名委员会成员)应担任该会议的秘书。

5. 会议的举行次数

5.1 会议应於有需要时召开,惟最少须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5.2 委员会主席应按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

6. 会议的举行方式

6.1 除非本职权范围有所规定,否则委员会会议及议程应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会议及议程的规定规管。

6.2 除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豁免外,确认各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的通知将连同拟讨论的议程项目於会议日期最少七个工作天前递交予委员会各成员。支持文件亦须同时送交予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列席人士(如适用)。

6.3 委员会的法定人数须为委员会的任何两名成员。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到场或以电话或视像会议方式参与会议。正式召开及有法定人数出席之委员会会议,可行使一切或任何归属予委员会或可由委员会行使的权限、权力及酌情权。

6.4 委员会於任何会议上之决议案应由出席之委员会成员以过半票数通过。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书面方式签署的决议案应被视为合法及有效,犹如该决议案已在正式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获通过。

6.5 尽管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任何成员、任何董事、外聘顾问或任何其他人士无权在任何会议上投票,委员会亦可邀请上述人士列席任何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全部或部分会议。

7.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或(当主席缺席时)委员会其他成员或(如彼未能出席时)其正式委任代表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在会上回应任何股东有关委员会活动及委员会职责的问题。

8. 权限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委员会获授权向任何雇员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均要按指示配合委员会任何要求。

8.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寻求外界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以及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8.3 本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及时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料,使委员会能够作出知情决定。

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倘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本公司管理层自愿提供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委员会相关成员应作出额外必要查询。委员会各成员可分别透过独立途径接触本公司管理层。

8.4 本公司将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在有需要时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9. 职责

9.1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9.1.1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所需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向董事会就拟议变动提出建议;

9.1.2 当由於董事资格被取消、辞任、退休、去世或董事会规模扩大令董事会出现空缺时,物色具备合适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本公司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9.1.3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本公司主席及主要行政人员)继任计划;

(ii) 在法律条文及彼等服务合约的规限下,任何有关任何董事於任何时间的延聘事宜,包括暂停或终止执行董事作为公司雇员提供的服务;

(iii) 委任任何董事担任行政或其他职位(主席及主要行政人员职务除外),有关建议将在全体董事会会议上审议;

(iv) 当需要采取行动或实施改进时,就其职责范围内任何方面提出其视为恰当的建议;

9.1.4 在作出有关委任及重新委任的建议时,考虑下列因素(其中包括):

(i) 委任不同背景与经验的人士出任董事会成员,使董事会成员的组成更趋多元化;

(ii) 能力;

(iii) 潜在╱现任董事的年龄;

(iv) 潜在╱现任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

(v) 成员╱潜在成员的业务、技术或专业技能与经验;

(vi) 新成员的能力、付出的时间、承诺及其是否愿意效力以及现任成员的继任意愿;

(vii) 成员╱潜在成员能否为董事会增加特定价值;

9.1.5 经考虑GEM上市规则项下的规定,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9.1.6 确保概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参与批准该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的提名;

9.1.7 每年对委员会本身的表现、组成及职权范围至少审阅一次,以确保其以最高的效率运作,并就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变更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及

9.1.8 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会为执行该等政策而不时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并检讨达标进度。

10. 报告程序

10.1 委员会会议的完整会议记录须由委员会秘书记录及保存,且在任何董事事先发出合理通知後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内查阅。

10.2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有关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寄发至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供其表达意见及记录。

10.3 除非受适用法律及法规禁止,否则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并且使董事会充分知悉其决定及建议。

11. 职权范围

委员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职权范围,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