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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19-02-22 00:00:00

本公告乃由名仕快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作出,以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之最新资料。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富美快相有限公司(「买方」),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卖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据此拟收购有关卖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自助数码快相机营运的业务(「建议收购事项」)。

建议收购事项代价将须待谅解备忘录之订约方进一步磋商后,方可作实。

建议收购事项须以下列因素为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集团满意对建议收购事项之尽职审查结果;

(二)建议收购事项已获董事会﹑本公司股东﹑联交所及相关委员会批准或同意(如有);及

(三)卖方之代表董事已批准建议收购事项。

考虑到买方付出时间及开支进行其尽职审查及磋商建议收购事项,卖方向买方授出自谅解备忘录日期直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包括首尾日)为止的专属期。谅解备忘录将由任何一方发出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除有关保密性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于终止后将不再具进一步作用。

除有关谅解备忘录之终止、独家性、保密性、规管法律及司法权区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之所有其他条款均不具法律约束力。

订立合作谅解备忘录之理由

董事会鑑于建议收购事项将可能令本集团可进一步探索及扩大自助数码快相机网络,从而提升本集团业务之整体盈利能力。

鑑于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订立谅解备忘录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订立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的交易。

董事会谨此强调,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其相关订约各方签立最终协议后,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GEM上市规则就建议收购事项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