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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合规顾问

2020-01-03 00:00:00

飞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本公司与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融资」)因申万宏源融资更换负责人员而相互同意终止本公司与申万宏源融资先前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之合规顾问协议(「终止」)。

申万宏源融资已确认,其与董事会之间概无意见分歧。董事会及申万宏源融资已各自确认,于本公告日期,概无有关终止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6A.27条之规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东皓资本有限公司(「东皓资本」)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新合规顾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本公司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就本公司自其首次上市之日起计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业绩委任合规顾问。

东皓资本为可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