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基於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五载列不时有效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而现时如下: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