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26条及第17.10(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A章及附录28以及GEM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就建议转板上市向联交所递交正式申请。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再次向联交所递交该申请。由于自再次递交该申请以来已逾六个月,故该申请已自动失效。为继续进行该申请,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A章及附录28重新向联交所递交正式重续建议转板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建议转板上市的进展。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转板上市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告所载转板上市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概不保证联交所将批准转板上市。因此,转板上市可能会进行,亦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