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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9 19:44:00

兹通告LapcoHoldingsLimited立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九龙湾展贸径1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6楼63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i)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全体董事酬金;及

(ii)重选:

(a)林柏龄先生为执行董事;

(b)蔡伟明先生为执行董事;

(c)王子进先生为执行董事;

(d)蔡仲言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及

(e)麦国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有关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订立或授予将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或期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及(b)段批准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股份总数,除(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权利的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iii)根据不时生效的本公司大纲及本公司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进行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利发行的股份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上述授权须受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事项最早发生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根据本公司股份要约,向本公司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於该日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或将或可能需要配发及发行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海外股东或零碎股份,或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项下的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第4(d)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联交所创业板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且董事行使购回有关股份的一切权力须依据经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受其规限;

(b)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须作为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的补充批准,并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第4(d)项决议案)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股份;

(c)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第4(d)项决议案)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

6.「动议待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载於本大会通告)获通过後,根据第4项决议案(载於本大会通告)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无条件一般授权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第5项决议案(载於本大会通告)授予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而扩大,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任何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人股东或法团股东的受委代表均有权代其所代表的股东行使该股东可行使的相同权力。

2.受委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监或由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3.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过户。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在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5.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有关联名持有人当中的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排名最先者方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参考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联名持股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姓名的次序厘定。

6.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於本通告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