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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更改上巿所得款项用途

2020-04-28 00:00:00

配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根据配售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配售代理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50,000,000股新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113港元。承配人及(如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配售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6.25%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88%。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巿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事项之条件」一节所载配售协议项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不一定完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更改上巿所得款项用途

兹提述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年报及自愿公告。诚如自愿公告所披露,由于爆发COVID-19疫情对全球经济之负面影响,加上中国与美国之间之贸易摩擦持续对国际服装贸易构成不利影响,董事会认为多元拓展其业务及寻找新商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连同配售事项所得款项,董事会有意将未动用所得款项净额重新分配至投资于服装贸易业务及信息科技业以作本集团长远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