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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应收账款

2019-10-17 00:00:00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19年10月17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A及出售协议B,据此,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A及应收账款B,代价分别约为人民币77.7百万元及人民币41.3百万元。

GEM上市规则涵义

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单独计算有关各出售协议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各出售协议自身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毋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遵守任何披露规定。

然而,鉴于该等过往出售协议及出售协议乃由霍尔果斯永卓商业保理及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盛卓商业保理与同一买方于12个月内订立,董事认为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与该等过往出售协议项下之交易进行汇总。

由于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汇总计算有关出售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各出售协议根据GEM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