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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合规顾问

2019-09-04 00:00:00

桥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创侨国际有限公司(「创侨」)已相互同意终止本公司与创侨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合规顾问协议(「合规顾问协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终止」)。本公司认为终止乃由于近期创侨的负责人变动所致。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公司自创侨接获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的函件(「创侨函件」),据此创侨知会本公司,创侨将终止创侨的委任及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不再为本公司合规顾问,创侨亦于创侨函件声称终止乃由于本公司违反合规顾问协议及创侨自二零一九年五月起未能自本公司收取合规顾问费所致。

根据本公司自法律顾问取得的意见,本公司及创侨已确认合规顾问协议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或前后按相互同意方式终止。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创侨于创侨函件的指控向法律顾问寻求进一步意见。

除本公佈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于本公佈日期,概无有关终止的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本公司已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6A.27条委任宏智融资有限公司(「宏智」)为新合规顾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直至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本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就本公司首次上市日期后开始的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为止,或直至本公司与宏智所订立的合规顾问协议根据其条款被终止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宏智为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