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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英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8 19:06:00

兹通告Omnibridge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上环苏杭街83号香港苏豪智选假日酒店38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a) (i) 重选周志坚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卢咏欣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 重选范骏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以上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乃附加於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以上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有关批准须受相应限制,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发行任何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及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於该日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建议,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类似工具,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本公司适用司法权区的法例下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规定,或就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程度所涉及费用及延误後,以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的方式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股份回购守则及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可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或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及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6. 「动议在上文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扩大根据上文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加入相当於根据上文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面值总额,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如其持有股份两股或以上)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进行按股数投票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但必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必须指明受委任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目。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或按股数投票时表决。倘已交回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其受委代表所获授权将予撤销。

3. 填签妥当的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尽早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止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5. 上述第4项决议案旨在寻求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便根据GEM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暂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6. 就上述提呈的第5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在彼等认为有利股东的情况下始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载有使股东就决议案表决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的通函。

7. 为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本通告所载全部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8. 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该等联名持有人中任何一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排名较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将获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有关联名股权的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为准。

9. (a) 除下文(b)段另有规定外,倘预期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押後举行,而股东将获通知押後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公布方式为於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登载公告。

(b)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前三小时或之前改为较低警告级别或取消,且情况许可,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考虑自身情况後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决定出席,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