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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的进一步公告

2019-09-18 00:00:00

兹提述太平洋酒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涉及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提供有关租赁协议的进一步资料。

业主大胜(亚洲)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为物业投资。业主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庄勤汉先生(「庄先生」)及庄安妮女士(「庄女士」)(为于该公告日期已故李妙清的遗产管理人(「管理人」))。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庄先生、庄女士及管理人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本公司须透过内部资源按月支付租赁款项。

董事会谨此确认本公司承认其无意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34章。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内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