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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收购机器之澄清及补充公告

2021-10-04 00:00:00

兹提述兴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现就该公告澄清及补充如下资料。

由于若干不慎造成的文书错误,董事会谨此澄清该公告之以下段落应修订如下(修改部分以底线标示以方便参考):

该公告第1及第3

页由于收购事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告规定。

该公告第1页

卖方:一家公司,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一名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该公告第4页

买方」指兴铭吊船(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董事会亦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卖方(和新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的额外资料。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Crane World Asia Pte Ltd.拥有80%权益。Crane World Asia Pte Ltd.由Nabil Al Zahlawi拥有80%权益。卖方的主要业务活动为贸易、租赁及维修塔式起重机。

上文所披露之进一步资料并不影响该公告所载任何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