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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9-27 17:45:00

兹通告WT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7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藉以

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以

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i)重选甘健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重选孔祥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iii)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根据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每股面值0.01港

元的未发行股份或证券,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及

协议;

–2–

(b)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

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及协议;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

予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或证券总数(但

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任何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

则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

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代替就本公司股份

派发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行使任何

可转换证券所附带认购权利或本公司可能不时发行的类似权利而作

出的任何本公司股份发行)不得超逾以下各项的总和:

(aa)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及

(bb()倘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本公司於本决议案

获通过後所购回的任何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以本公司於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为限),

而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期限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的权力。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照彼等当时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

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以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的法例,

–3–

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下任何限制

或责任,或厘定是否存在该等限制或责任或存在程度可能涉及的开支

或延误,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的权利或作出本公司董事认为必需

或权宜的其他安排。」

5.「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本决议案(c)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根据证监会所颁布的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就此

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并另行遵照证监会、联交所、开曼群岛

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方面所有

其他适用法例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或同意将购回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而本决议案(a)段所述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期限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的权力。」

6.「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或按照

上文第5项决议案(a)段项下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或

按照该项一般授权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的本公司股

–4–

份或证券总数,藉以批准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a)段授予董事的一般

授权。」

承董事会命

WT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叶韶青

香港,2018年9月28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

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如该股东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代其出席,并

在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

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倘就此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每一名受委

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2)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

就该等股份於大会或其续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

人出席任何大会,则排名首位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方获接纳,而

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均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股

的排名次序而定。

(3)随函附奉大会或其续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

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为厘定股东是否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至2018

年10月31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在该期间内亦不会办理本公司

的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即将举行的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最迟须於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以办理登记。

(6)就上述所提呈第3项决议案而言,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并已建议重选罗

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

(7)就上述所提呈第4项及第6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现根据GEM上市规则徵求股东批准向董

事授出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证券。董事并无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

份或证券之即时计划。

–5–

(8)就上述所提呈第5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

在彼等认为就本公司及股东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GEM上市规则规

定的载有股东就所提呈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通函(於本通

告日期向股东寄发)附录一。

(9)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对於大会或其续会上的表决将以投票方式决定。

(10)倘於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仍然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wtgholdings.com及联交所

GEM网站www.hkgem.com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於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前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减

弱或取消,如情况许可,大会将如期举行。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

股东须考虑本身情况之後,自行决定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否出席大会,而倘彼等选择出

席大会,务请小心及注意安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叶韶青先生(主席)、孔祥辉先生及甘健斌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志雄先生、黄丽娜女士及洪小媛女士。

本通告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

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

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

致使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自其刊发日起计至少七天於GEM网站www.hkgem.com之「最新公司公告」

一页刊登。本通告亦於本公司网页www.wtgholdings.com刊登。

本通告以中文及英文编制。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