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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杂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28 17:31:00

兹通告亚洲杂货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重选以下人士(各自以独立决议案):

(a) 黄少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黄少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叶锦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 段之限制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 证券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方可进行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此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 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之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股份除外);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发行之任何股份而发行者,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其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更改或续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厘定根据上述法例或规定而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作出其他安排)。」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及按照证监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在此方面适用之法例,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其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更改或续新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述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於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购回股份总数,惟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该委任须指明各名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3. 为确定出席上述会议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股份过户登记,於有关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於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4. 本通告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