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函 (「通函」) 及通告(「通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应具有通函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决议案」) 已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案之股数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
赞成 反对
批准更新服务协议(定义见通函)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截
至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年度上限,即分别为68,000,000港元、105,000,000港元及
153,000,000港元)以及批准、确认及追认其实施,及授权本公司任
何一名董事或(如须加盖本公司印章以签立文件)本公司任何两名
董事或本公司一名董事及秘书就更新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以及其实施,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937,665,199(100%) 0(0%)
# 决议案的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由於决议案之赞成票数超过 50%,因此决议案皆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000,000,000股。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兴证控股持有 2,065,817,644 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1.65%, 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订立更新服务协议及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独立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就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 1,934,182,356 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48.35%。
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股份就GEM上市规则第17.47A条所载赋予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以及概无其他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内表示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被委任作为股东特别大会点票之监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