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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图控股风险管理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8-03-28 18:30:00

组成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乃根据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於 2017 年 9 月 22 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成立。

权限

2.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执行其职务及职责时,将不受限制地接触其他高级管理层以取得任何与风险相关的资料。所有有关雇员需配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任何要求。

3.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用的程序,向外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如有需要,可要求具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聘专业人仕出席。应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以便完成其职务。

成员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董事中委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由最少三人组成。

5.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6. 经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案後,方可撤销、更换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或通过独立决议案委任额外成员加入风险管理委员会委任额外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倘有关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则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7.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将出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秘书。

职责

8.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

(a) 制定内部监控措施并监察该等措施的实施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b) 改善本公司企业管治;

(c) 商讨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及程序;

(d) 检讨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及充足性,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调查结果;

(e) 检查交易对手的资料(包括身份、地点及业务性质),将之对照美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存置的的受制裁国家及人士名单包括但不限於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OFAC」)或名列 OFAC《特别指定国民及被禁止人士名单》(「受制裁人士」);

(f) 於本公司在美国或澳洲等政府或联合国或欧盟等政府组织透过行政颁令通过立法或其他政府方式落实措施,施加经济制裁等国家或目标行业界别、公司群组或人士及/ 或属於有关国家的组织(「受制裁国家」)及与受制裁人士开展业务前厘定及评估国际制裁风险;

(g) 审阅及批准受到美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制裁的国家、受制裁人士及/或实体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全部业务交易文件;

(h) 持续监控本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 (「联交所」) 上市股份发售所得款项以及透过联交所所筹集的任何其他资金的使用,以确保有关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於拨付或促进美国、欧盟、联合国或澳洲的受制裁国家、受制裁人士及实体的活动或业务往来或以之为受益人拨付或促进任何活动或业务往来;

(i) 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在国际制裁事宜方面具备必要专长及经验的外部国际制裁法律顾问提供意见及建议,及向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国际制裁法律的培训课程以协助彼等评估本公司日常运营中的潜在制裁风险;及

(j) 定期举行会议以监控本公司的制裁风险,及审阅有关制裁法的内部监控措施。

会议

9.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

10.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11. 当出席人数多过两名成员时,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由过半数出席成员表决通过。当出席人数为两名成员时,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由出席成员一致表决通过。

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

12. 风险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以书面形式签署通过之决议案须被视为生效及有效,犹如决议案於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获通过,并可由多份格式相似并由一位或多位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签署之文件组成。该决议可通过传真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由成员签署。本条款不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举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要求。

汇报程序

13. (a)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任何其认为有需要的行动或改善及建议应进行的下一步。於紧接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後的下一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该向董事会汇报其决议及建议。

(b)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七天时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c)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将在董事会会议时提供。

(d) 风险管理委员会当中最少一名成员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解答股东有关风险管理的问题。

职权范围的修订

14. 本职权范围该适时就情况改变及监管要求变更下作出更新及修订,包括但不限於创业板上市规则。

附注: 本文件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