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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房服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1-07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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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Fineland Real Estate Services Group Limited

方圆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7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方圆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十一楼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

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方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订立的补充主代

理服务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的通函(「通函」)(注

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中拟进行

的交易;

(b) 谨此批准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建议修订年度上

限(定义见通函);及

(c)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於其认为属适当及适宜的

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并签立有关文件,以执行或落实补充主代理服务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与之有关的事宜(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

承董事会命

方圆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方明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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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倘其

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一名以上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该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2.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

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

倘一名以上该等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上述人士当中

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倘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相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6室,方为有效。

4. 为确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

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止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

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

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

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6 室)办理登记。

5. 本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6. 倘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

暴雨警告信号,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finelandassets.com及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容海明女士、易若峰先生及谢丽华女士;非执行

董事为方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伟雄先生、廖俊平先生、田秋生

先生及杜称华先生。

本公告将登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页内,自登载

日期起计至少保留七天。本通告亦将登载於本公司网站www.finelandasset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