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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碧控股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8-02-23 07:47:00

成员

1. 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的三名成员组成,而过半数须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须为委员会成员任何其中之一并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3.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4. 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5.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6.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7条及118条或本公司认为合适及╱或不时采纳的任何其他适用规例所规管。

职责、权力及职能

7. 委员会须:

(a) 制定提名政策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名政策;及

(b) 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

(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方面),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改动建议以执行本公司的企业策略;

(ii) 甄选及提名合适候选人填补董事的临时空缺,供董事会批准;

(iii)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审视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而作出的年度确认;并在本公司年报《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审视结果;

(iv) 定期检讨董事履行其责任所需付出的时间;

(v) 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为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vi) 因应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及日後需要的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组合,在适当情况下联同董事会检讨董事会主席、集团行政总裁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

(vii)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及

(viii) 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又或适用法例及规例不时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8.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能,包括寻求独立专业意见的资源。

汇报程序

9.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在委员会会议後的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建议向董事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