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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授出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豁免;及(II)恢复公众持股量

2024-05-24 00:00:00

(I)授出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豁免; 及 (II)恢复公众持股量 兹提述(i)由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的综合文件(「综合文件」);及(ii)由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结果及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的公告(「截止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及截止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就恢复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的情况提供最新资料。 授出严格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之豁免 诚如截止公告所披露,紧随要约截止后,合共349,255,000股股份(相当于截止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4.95%)由公众(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持有,故此本公司并未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项下所载的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期间(「豁免期间」)暂时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于豁免期间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之暂时豁免,惟须待刊发本公告后方可作实。倘本公司的情况有所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该豁免。 恢复公众持股量 本公司获悉,为将本公司公众持股量恢复至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项下所载的25%最低规定,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要约人及与其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人士已透过非公开出售事项完成向一名买方(「买方」)出售合共745,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05%)(「出售事项」)。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要约人于1,05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5.00%)中拥有权益。本公司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为一名个人,属独立人士且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 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35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5.00%)由公众(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持有。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本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已恢复遵守公众持股量规定。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本公司于(i)紧随要约截止后及于截止公告日期;及(ii)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的股权架构载列如下: 紧随要约截止后及 股东 于截止公告日期 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 持股百分比 持股百分比 (概约) (概约)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建景创投(附注) 1,050,745,000 75.05 1,050,000,000 75.00 公众股东 349,255,00 0 24.9 5 350,000,000 25.0 0 1,400,000,000 100.00 1,400,000,000 100.00 附注: 建景创投由钟先生、欧女士、钟举至先生及钟荣至先生分别拥有38%、32%、15%及15%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