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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HC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8-06-14 06:32:00

1. 组成

1.1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董事会(「董事会」)已於2018年5月18日举行的会议上决议成立董事委员会,其将称为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公司已就提名委员会采纳以下职权范围。

2. 成员

2.1 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三名成员(「成员」)组成,并须由董事会在本公司董事中委任。

2.2 大多数成员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且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3. 秘书

3.1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须出任提名委员会秘书。若公司秘书缺席,其委派代表或由出席提名委员会成员於会议上委任的任何人士,须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及记录会议记录。

3.2 不论本职权范围有任何其他规定,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出任提名委员会秘书。

4. 会议的程序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有关规范董事会议及程序的规定,亦适用於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

4.1 法定人数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成员。

4.2 会议次数

提名委员会每年须举行至少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亦可在有需要时举行更多会议。

4.3 出席会议

4.3.1 会议可以透过亲身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只要参与会议的各方可互相听到。

4.3.2 其他董事、公司秘书(或其委派代表)、相关高级管理层及由一名成员邀请的人士通常可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4.4 会议通告

4.4.1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由其任何一名成员或由公司秘书召开。

4.4.2 任何会议的通告(其中应确认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须於该会议举行时间至少7日前发出,惟全体成员豁免有关通告则除外。倘会议召开的通知期短於前述通知期,如获大多数成员同意召开该会议,则该会议应视作妥为召开。成员出席该会议视作同意该较短通知期。倘会议延期少於14日,无须就任何延会另行发出通告。

4.4.3 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须至少於会议举行日期3日前(或成员可能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全体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士(如合适)。

4.4.4 提名委员会须於每次会议开始时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问题并相应地尽力减少利益冲突。

4.5 决议案及会议记录

4.5.1 提名委员会任何会议的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投票通过。

4.5.2 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其有效性及效力与犹如该决议案於妥为召开及举行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一样。

4.5.3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须於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寄发予全体成员,分别供彼等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会议记录的最後定稿须由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会议主席(如合适)签署。

4.5.4 提名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须由公司秘书保存,并须在任何成员或董事会发出合理通知时,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5 职责及职权

5.1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及职权包括载列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五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经不时修订)内的职责及职权。

5.2 在不影响企业管治守则的任何规定下,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为配合本公司企业策略而拟作出的任何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适当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3 提名委员会主席(如彼缺席,则提名委员会其他成员,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有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及职责的提问。

5.4 提名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及於有需要时,提名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5.5 全体成员均可获公司秘书提供意见及服务,并可各自及独立地接触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以获取所需资料。

6. 汇报程序

6.1 提名委员会须定期及於每次有关其职责范围内一切事宜的会议结束後,向董事会汇报。

7. 刊登职权范围

7.1 本职权范围解释提名委员会的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的职权,将登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

附注:本职权范围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